2005年3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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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“杀腐济贫”的公民建议案
俞评

 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,我斗胆对今年的“两院”报告进行了“审议”,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一个重要数据引起了我的关注:2004年检察机关通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,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.6亿元。对照国家有关部门给出的权威数据,我作了个粗略的测算,这45.6亿竟占到了当年中央财政扶持下岗再就业资金73亿元的62.4%;也占到了2005年我国将对重点扶贫县贫困生实行“两免一补”政策所需资金75.2亿元的60.6%!如果我是人大代表,在为检察机关所取得的反腐战果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,我会建议:应将贪官污吏被追缴的赃款、没收的财产、判处的罚金,剔除依法应发还受害者的那部分,统统划入国家扶贫基金,专款用于扶贫帮困。
  我有我的理由。其一,“赃款扶贫”有利于被玷污的权力纯化、被寻租的权力归位。不论如何巧取豪夺,贪官污吏聚敛的赃款,无不都是民脂民膏。既“取之于民”,就当“还之于民”。当然,不能还之于行贿人,也不必还之于我等衣食无忧的工薪阶层,而应还之于最需要社会救济和保障的困难群众,这样更能体现党和政府“权为民所用”的执政理念,也更符合纳税人支持公共事业的真实意思。实际上,被贪官污吏拿来寻租交易的那部分公共权力,本就应该完完全全用于为民造福、为民谋利、扶弱济困,因而,我们有责任为公权被滥用而对百姓、特别是对贫困百姓造成的感情伤害作出适当的补偿。
  其二,“赃款扶贫”有利于重构公平与和谐的公共秩序。贪官污吏以权谋私、纳贿敛财,不但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,而且,他们滥用职权,踢开市场规则,为自己和他人非法掠取、挤占公共资源,与民争利,更是放大了“富者益富,穷者益穷”的马太效应。福建周宁县的“三光书记”林龙飞受贿案就很能说明问题。这个国家级贫困县的“县太爷”,不仅疯狂敛财464万余元,还为“进贡者”批地、承揽工程办了不少“实事”,而在他当政的5年里,县财政赤字竟高达1.04亿元,百姓人均年收入仅为840元!(据2004年4月16日新华社消息)社会分配不公固然有体制、机制等方面的原因,但官员腐败成风,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滞后、人民生活困苦的“倒车挡”。事实证明,贪官越多的地方,各种矛盾和冲突就越多,社会也越不和谐。“赃款扶贫”,让穷人看得起病,让穷人的孩子读得起书,既可有力平抑这种反规则导致的社会不公,也能有效缓解由此而引发的民怨,以臻民心安定,社会稳定。这也算是贪官对政治经济学所作的最后一点“贡献”了。虽然,衡量社会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不能指望“赃款扶贫”来缩小,但至少为我们在腐败“重灾区”修复清明政治、重构和谐社会确立了价值取向。
  其三,“赃款扶贫”有利于以监督为核心机制的廉政建设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赃款、赃物及没收的财产,现行的处置办法是“上缴国库”。至于司法机关到底缴没缴国库,缴进国库后如何管理、开支,透明度较低,也缺少监督,赃款被二次侵吞再成赃款也不是没有可能。而如果将它纳入扶贫基金,实行专户管理,一来可以将其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,确保专款专用;二来可以发挥它的警示作用,教育党员干部,震慑贪欲之徒,为廉政建设助上一臂之力。
  其实,“赃款扶贫”也好,“杀腐济贫”也罢,只不过是廉政建设的一个部件改进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细节设计。笔者不揣浅陋写下拙文,意在诤谏我们的为官者“心中常念农桑苦,耳畔犹闻冻饥声”,真正为人民执好政、掌好权、服好务。当如是,我的建议也算没有白提。